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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調字第5號

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4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調字第5號

聲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水展及許淑卿間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周水展、許淑卿就金門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等不動產,於民國100年7月7日經金門縣地政局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

三、經查,聲請人依據民法第244條規定為本件聲請,因其聲請之事項,係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為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調字第5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