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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王鴻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2號

再審原告
光合草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秀珍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聖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7年度再易字第4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主張廢棄上開確定判決之再審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萬77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4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筱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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