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2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2號
- 再審原告
- 光合草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秀珍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聖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7年度再易字第4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主張廢棄上開確定判決之再審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萬77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4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