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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5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吳玟儒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5號

原告
吳美嬌
原告
吳美真
原告
吳明珠
原告
吳建國
原告
吳柏毅
原告
吳安來
原告
吳安賜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發水泥瀝青預拌廠即王再生間請求返還土地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

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

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

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而土地所有權人,

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土地占有人拆除房屋返還

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其並依同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

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

登記與原告,暨請求被告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239,506元【計算式:400,00

0+23,839,506元=24,239,50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5,3

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玟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土地坐落     │土地面積(單│土地價值(單│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單│
│ │         │位:平方公尺│位:元/平方 │     │位:新臺幣,元以│
│號│         │)     │公尺)   │     │下四捨五入)  │
├─┼─────────┼──────┼──────┼─────┼────────┤
│ 1│金門縣金湖鎮太湖劃│351.85   │5,300    │全部   │1,864,805    │
│ │測段372地號    │      │      │     │        │
├─┼─────────┼──────┼──────┼─────┼────────┤
│ 2│金門縣金湖鎮太湖劃│351.85   │5,300    │全部   │1,864,805    │
│ │測段372-1地號   │      │      │     │        │
├─┼─────────┼──────┼──────┼─────┼────────┤
│ 3│金門縣金湖鎮太湖劃│351.85   │5,300    │全部   │1,864,805    │
│ │測段372-2地號   │      │      │     │        │
├─┼─────────┼──────┼──────┼─────┼────────┤
│ 4│金門縣金湖鎮太湖劃│1,020.53  │5,300    │全部   │5,408,809    │
│ │測段391地號    │      │      │     │        │
├─┼─────────┼──────┼──────┼─────┼────────┤
│ 5│金門縣金湖鎮太湖劃│1,041    │5,300    │全部   │5,517,300    │
│ │測段364地號    │      │      │     │        │
├─┼─────────┼──────┼──────┼─────┼────────┤
│ 6│金門縣金湖鎮太湖劃│1,380.94  │5,300    │全部   │7,318,982    │
│ │測段375地號    │      │      │     │        │
├─┴─────────┴──────┴──────┴─────┴────────┤
│總金額:新臺幣23,839,50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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