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號
- 原告
- 黃國旛
- 被告
- 張慧淳
張楊寶蓮
張瑞堂
張文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慧淳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聲明求為塗銷就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82年所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揆之前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所擔保債權額與系爭不動產價額中較低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5萬7,759元(計算式詳附表一),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2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一:(小數點下均四捨五入)┌──┬──────────────┬─────┬─────┬─────┐│編號│不動產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起訴時價額│├──┼──────────────┼─────┼─────┼─────┤│ 1 │金門縣○○鎮○○段000地號土 │187,517.44│10000 分之│48元(107 │││地(改編前為金門縣金沙鎮│平方公尺 │4286│年1月公告 │││35486之1地號)│││現值)× ││││││187,517.44││││││4286/10000││││││=3,857,75││││││9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 一、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為6,000萬元。 二、供擔保物即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385萬7,759元,少於擔保債 權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供 擔保物之價額即385萬7,759 元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