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2 日
- 原告陳秀綾即來儀企業社、與被告宜居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8號原 告 陳秀綾即來儀企業社 原告與被告宜居營造有限公司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繳裁判費16,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6,3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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