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2 日

  • 原告
    陳秀綾即來儀企業社與被告宜居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8號原   告 陳秀綾即來儀企業社 原告與被告宜居營造有限公司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繳裁判費16,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6,3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