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魏玉英黃俊偉蔡旻穎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賴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漢中
訴訟代理人
蘇家正
訴訟代理人
楊惠穎
被告
國際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自生
被告
黃暖治即百業興商行
訴訟代理人
李自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黃俊偉

法 官 蔡旻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