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魏玉英、黃俊偉、蔡旻穎
- 法定代理人黃博怡、李自生
-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國際酒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暖治即百業興商行法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號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賴明良 陳漢中 蘇家正 楊惠穎 被 告 國際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自生 被 告 黃暖治即百業興商行 訴訟代理人 李自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黃俊偉 法 官 蔡旻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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