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再易字第3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3號
- 再審原告
- 光合草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秀珍
- 再審被告
- 聖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緣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1項定有明文。又提起再審之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9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 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8月13日送達原告,有金城分局金寧分駐所 108年寄存送達訴訟文書清冊附卷可稽。惟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