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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再易字第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莊深淵黃俊偉王鴻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3號

再審原告
光合草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秀珍
再審被告
聖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緣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1項定有明文。又提起再審之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9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 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8月13日送達原告,有金城分局金寧分駐所 108年寄存送達訴訟文書清冊附卷可稽。惟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黃俊偉

法 官 王鴻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筱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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