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17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17號
- 債權人
- 宋婉美
- 債務人
- 陳金德即興富康企業社
一、債務人陳金德即興富康企業社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4,92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分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興富康企業社係債務人陳金德獨資之商號,有財政部稅籍登記公示資料可稽,而獨資商號在民事法律上並無獨立之法人格,其民事法律上之權利義務仍應以負責人為主體,故有關債權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債務人興富康企業社即陳金德、兼連帶保證人陳金德」等節,按在民事法律上之權利義務主體實僅為1位「陳金德即興富康企業社」,並非2位,且因興富康企業社無獨立之法人格,亦無可能成立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是債權人前開支付命令聲請狀之記載暨請求,即應予駁回。又本院審閱債權人提出之釋明文件,其中有3筆約定還款日為109年12月31日,金額分別為500,000元、912,621元、786,911元,因均尚未屆清償期日,故債權人就此3筆借款之請求,即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