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3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03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昭陽
- 債務人
- 和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宮子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91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7年1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9,91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HN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HN00000000、331648、334739、336905、337768、W003553、Y013596、HN00000000。釋明文件:電信設備欠費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