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2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37號債 權 人 翊宸聯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語宸 債 務 人 莊振源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壹仟捌佰伍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書 記 官 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