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28號債 權 人 蔡登江即金順機電企業社 債 務 人 蔡傳成即金門亞歌民宿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6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