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調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4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調字第11號聲 請 人 陳素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其炘、金殿營造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對相對人蔡其炘所為調解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惟本院依聲請人所陳報相對人蔡其炘之住所即金門縣金湖鎮瓊林2之1號,對相對人蔡其炘送達之調解通知書,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寄存於金門縣警察局金 湖分局金湖派出所,且該寄存文件並無人前往領取。嗣經本院函請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派員查訪後稱,經派員按址(金門縣金湖鎮瓊林2之1號)查訪蔡其炘未遇,蔡民目前通緝中,因本件相對人蔡其炘遷移不明,致本院無從通知相對人蔡其炘到院進行調解程序,足認本件不能調解,揆諸前述規定,爰逕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書 記 官 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