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號
- 原告
- 鼎鈞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啟瑞
- 被告
- 英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肇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前揭法條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之工程款等語,經查,依兩造所簽立之系爭契約第25條約定:「如因本合約涉訟時,雙方當事人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略)」(見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號卷第47頁),足認兩造就雙方間有關系爭契約之履行將來若涉訟乙節,已合意約定管轄法院,被告依此約定,具狀聲請將本件訴訟移轉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且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給付工程款,亦無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則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自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是本件兩造間因系爭契約所生之爭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被告之聲請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