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6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6號
- 原告
- 簡戴貴美即青霖工程行
原告與被告恒富營造有限公司因請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75,101元,應繳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0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6號
原告與被告恒富營造有限公司因請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75,101元,應繳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0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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