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6號原 告 簡戴貴美即青霖工程行 原告與被告恒富營造有限公司因請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5,101元,應繳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0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