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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魏玉英蔡旻穎黃佩穎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6號

原告
簡戴貴美即青霖工程行

原告與被告恒富營造有限公司因請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75,101元,應繳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0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黃佩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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