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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魏玉英蔡旻穎黃佩穎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6號

原告
簡戴貴美即青霖工程行
被告
恒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幸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黃佩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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