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2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6號原 告 簡戴貴美即青霖工程行 被 告 恒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幸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