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官黃俊偉
- 法定代理人劉宸誌
- 原告立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晏潔
- 被告李岳霖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1號原 告 立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宸誌 原 告 李晏潔 林再興 被 告 李岳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93,33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8,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蔡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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