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5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5號
- 原告
- 金佑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雅婷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許文博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之第三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著有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經查,原告起訴係請求撤銷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161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之履帶起重機(HITACHI-KH100,下稱系爭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是其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為系爭動產之價值,又依原告與訴外人鴻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購買系爭動產,此有機具設備買賣契約書在卷可參,經核並無明顯不當。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