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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王鴻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2號

原告
葉慧碧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騏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筱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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