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號
- 原告
- 黃國旛
- 被告
- 張慧淳
張楊寶蓮
張瑞堂
張文馨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3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2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108年度補字第7號卷第87頁),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原告逾期迄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見本院108年度補字第7號卷第89至93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