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號

塗銷扺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魏玉英蔡旻穎黃俊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號

原告
黃國旛
被告
張慧淳

      張楊寶蓮

      張瑞堂

      張文馨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3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2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108年度補字第7號卷第87頁),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原告逾期迄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見本院108年度補字第7號卷第89至93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黃俊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岳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扺押權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