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1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號
- 原告
- 金佑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雅婷
- 被告
- 許文博
上列當事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79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送達於同年月3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參。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及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