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4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廖麒雄
陳學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宏仁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50元(計算式:16350+4500=20850)。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