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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王鴻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廖麒雄

      陳學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宏仁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50元(計算式:16350+4500=20850)。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筱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4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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