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8號被 告 宜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預納證人旅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聲請訊問證人陳佳伶、高國華,有命被告預納前開證人之日費各新臺幣(下同)500元,共計1,000元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蔡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