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7號原 告 吳美嬌 吳美真 吳明珠 吳建國 吳柏毅 吳安來 吳安賜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被 告 和發水泥瀝青預拌廠即王再生 訴訟代理人 王秀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再開辯論理由:坐落金門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391地號土地)上是否有被告所堆置之級配,卷附複丈成 果圖未予標示,矧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而為抗辯。本院認有至現場履勘系爭391地號土地之必要,並命原告等於收到本裁定7日補正原告等之最新戶役政資料(備註欄勿省略)、訴外人吳蛤目之除戶資料、吳朝和之除戶資料、吳再成之除戶資料、渠等之繼承系統表,原告寄送起訴書與被告之送達回執;被告於收到本裁定7日內陳報證人姓名及住居所,或提出其他證據以證明系爭391地號土地上之級配中有非其所堆置之廢棄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蔡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