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7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7號
- 原告
- 吳美嬌
- 原告
- 吳美真
- 原告
- 吳明珠
- 原告
- 吳建國
- 原告
- 吳柏毅
- 原告
- 吳安來
- 原告
- 吳安賜
-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奎新律師
- 被告
- 和發水泥瀝青預拌廠即王再生
- 訴訟代理人
- 王秀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再開辯論理由:坐落金門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
稱系爭391地號土地)上是否有被告所堆置之級配,卷附複丈成
果圖未予標示,矧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而為抗辯。本院認有至現
場履勘系爭391地號土地之必要,並命原告等於收到本裁定7日補
正原告等之最新戶役政資料(備註欄勿省略)、訴外人吳蛤目之
除戶資料、吳朝和之除戶資料、吳再成之除戶資料、渠等之繼承
系統表,原告寄送起訴書與被告之送達回執;被告於收到本裁定
7日內陳報證人姓名及住居所,或提出其他證據以證明系爭391地
號土地上之級配中有非其所堆置之廢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