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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7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黃俊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7號

原告
吳美嬌
原告
吳美真
原告
吳明珠
原告
吳建國
原告
吳柏毅
原告
吳安來
原告
吳安賜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被告
和發水泥瀝青預拌廠即王再生
訴訟代理人
王秀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再開辯論理由:坐落金門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

稱系爭391地號土地)上是否有被告所堆置之級配,卷附複丈成

果圖未予標示,矧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而為抗辯。本院認有至現

場履勘系爭391地號土地之必要,並命原告等於收到本裁定7日補

正原告等之最新戶役政資料(備註欄勿省略)、訴外人吳蛤目之

除戶資料、吳朝和之除戶資料、吳再成之除戶資料、渠等之繼承

系統表,原告寄送起訴書與被告之送達回執;被告於收到本裁定

7日內陳報證人姓名及住居所,或提出其他證據以證明系爭391地

號土地上之級配中有非其所堆置之廢棄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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