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0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0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承岡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賢明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張庭茹
上列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5月22日108年度重訴字第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繳納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玖拾參元,逾期未繳納上訴費用,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上訴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上訴人上訴聲明:(一)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臺幣(下同)1,700,179元之部分廢棄。(二)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請求駁回。可知,此項聲明之上訴利益為1,700,179元(計算式:0000000-920188=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9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