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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黃俊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0號

上訴人
被告
承岡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賢明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張庭茹

上列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5月22日108年度重訴字第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繳納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玖拾參元,逾期未繳納上訴費用,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上訴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上訴人上訴聲明:(一)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臺幣(下同)1,700,179元之部分廢棄。(二)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請求駁回。可知,此項聲明之上訴利益為1,700,179元(計算式:0000000-920188=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9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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