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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1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12號

債權人
金門鴻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育仁
債務人
黃忠慶

      周惠明

一、債務人黃忠慶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捌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務人周惠明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叁拾壹萬捌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三、前兩項之任一債務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其餘債務人於給付之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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