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王貞福
- 原告泛亞國際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46號債 權 人 泛亞國際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貞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逸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逸甯發給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居住於彰化縣溪湖鎮,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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