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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仲介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0 日
  • 法官
    王鴻均
  • 法定代理人
    鄭麗萍

  • 原告
    鋐益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7號原   告 鋐益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麗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源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2萬699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萬60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李筱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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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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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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