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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蔡旻穎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2號

原告
昱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芸嬅
被告
華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常春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倘仍未為補正或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外,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於同年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1頁),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原告逾期迄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至25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旻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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