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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2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27號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金翔鋒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芳霖
債務人
蔡芳霖

一、債務人金翔鋒科技有限公司及蔡芳霖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零叁佰貳拾元,及自民國96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5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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