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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
    蔡惠玉

  • 原告
    李金典
  • 被告
    惠成工程行即蔡惠玉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之20日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17號債 權 人 李金典 債 務 人 惠成工程行即蔡惠玉 法定代理人  蔡惠玉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之20日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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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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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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