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17號債 權 人 李金典 債 務 人 惠成工程行即蔡惠玉 法定代理人 蔡惠玉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之20日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