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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1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17號

債權人
李金典
債務人
惠成工程行即蔡惠玉
法定代理人
蔡惠玉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之20日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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