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34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34號
- 債權人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武經文
- 債務人
- 神農宴飲食店即呂應必、李芝儀二人之合夥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壹佰玖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聲請更正錯誤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