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33號債 權 人 宏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奕渥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安鑫消防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1日函請債權人限期補繳,該補正函業於民國109 年4月6日送達債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是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