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4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18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陳金德即興富康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之20日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79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