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19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19號
- 債權人
- 莊振源
- 債務人
- 黃俊澤即儒達國際貿易企業社
許志猛
一、債務人黃俊澤即儒達國際貿易企業社及許志猛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元,及自民國108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俊澤即儒達國際貿易企業社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貳拾伍萬元,及自108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三、程序費用伍佰元由債務人黃俊澤即儒達國際貿易企業社及許志猛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