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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2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24號

債權人
莊心富
債務人
宜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義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5,700,000元,及其中(一)8,500,000元自民國108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二)2,000,000元自民國108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三)2,000,000元自民國108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四)200,000元自民國108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五)1,000,000元自民國108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六)8,000,000元自民國108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七)1,000,000元自民國108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八)1,000,000元自民國108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九)1,000,000元自民國108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十)1,000,000元自民國109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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