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94號債 權 人 陳桃英 債 務 人 洣其林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釧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108年11月1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