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尚磔工業有限公司、周憲政、南碁營造有限公司、李夢萍、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怡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號 原 告 尚磔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憲政 原 告 南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夢萍 上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代 理人 王莉雅律師 被 告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凱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李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