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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黃佩穎

原告
尚磔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憲政
原告
南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夢萍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代理人
王莉雅律師
被告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凱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佩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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