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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號

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黃佩穎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號

原告
風獅爺渡假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土地銀行間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3,1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佩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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