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號
- 原告
- 楊文耽
上列原告與被告黎益君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另本件抵押權登記名義人僅被告黎益君,其方為有權塗銷該最高限額抵押權之人,並不及於被告宜居營造有限公司,原告將宜居營造有限公司並列為被告,其似不具被告適格,原告此部分聲明是否有誤,請予確認,並請補提金門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勿遮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