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2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2號
- 原告
- 華興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家銘
- 原告
- 僑新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志銓
- 原告
- 金明生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生
- 原告
- 育昇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宗佑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奎新律師
一、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遠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張綱維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華興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新臺幣( 下同) 0000000 元;原告僑新旅行社有限公司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203840元;原告金明生旅行社有限公司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0000000 元;原告育昇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647950元,4 名原告之請求各自獨立,應併算其價額,至於連帶請求之部分,各被告所應負責之範圍互相競合,揆諸首揭說明,應僅以各項聲明之數額定各原告之所得利益,不重複計算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0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2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