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5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5號
- 原告
- 尚磔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憲政
- 原告
- 南碁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夢萍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張菀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59,1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5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