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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7號

給付仲介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王鴻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7號

原告
鋐益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麗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源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2萬699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萬60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筱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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