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4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號原 告 孫幼 翁順海 翁麗芬 翁順騰 翁麗紅 翁順景 上列原告等人與被告王國忠、自由計程車客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等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341,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86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等人雖 以「自由計程車客運行」同列被告,然未檢具「自由計程車客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亦請原告等人收到本裁定時一併補正,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蔡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