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4號原 告 宜嘉工程行即曾嘉平 被 告 太武科技電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金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424,27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旻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蔡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