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0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0號
- 原告
- 林長興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環視創富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09 年度司促字第147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1規定,應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