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0號原 告 林長興 被 告 環視創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應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12月3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 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李筱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