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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
    王鴻均
  • 法定代理人
    呂應必

  • 原告
    林長興
  • 被告
    環視創富有限公司法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0號原   告 林長興 被   告 環視創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應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12月3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 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李筱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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