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2號原 告 隆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宜隆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穩建營造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6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2,404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1規定,應繳裁判費11,4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994元。茲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黃紹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