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2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2號
- 原告
- 隆發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宜隆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穩建營造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6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2,4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1規定,應繳裁判費11,4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994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