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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黃俊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0號

原告
昱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芸嬅
代理人
陳暐庭
被告
華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常春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第26條分有明文。故除專屬管轄外,因雙方當事人之合意,使本無管轄權之法院因而有管轄權,本有管轄權之法院即喪失管轄權,合意管轄一經約定,原告即應向合意管轄之法院起訴,不得向他法院起訴。從而,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上開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原告之聲請乃視為起訴。依兩造間所簽立兩份「工程採購訂購單」第5條約定,甲乙雙方同意,本合約若涉爭訟,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以臺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工程採購訂購單2份附卷可稽,參照上揭條文及說明,本件既非專屬管轄之訴訟,受訴法院則受兩造上開合意管轄之拘束,即應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兩造合意管轄之約定。從而,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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