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31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31號
- 債權人
- 研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進興
- 債務人
- 金穩建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木泉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729,03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