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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1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15號
債 權 人
康寧國際禮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迎珠
債 務 人
韓聖和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9,100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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